原告张某起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要求当事公司就其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差额进行赔付53630元,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进行立案预登记,并委托商丘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这是商丘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试运行以来接到的首个案例,并于3月10日成功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调解金额确定为20000元整。当事人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调解中心在接到睢阳区人民法院转交的调解案件后,立即着手对诉讼材料进行全面整理,随后联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征得该公司同意调解的情况下,调解中心推荐两名调解员。
2014年2月13日,调解中心调解室,有双方选定的两名调解员主持,由当事人双方和两名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原、被告分别当场陈述调解意见。调解员运用专业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调解技巧,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初步达成调解意见。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积极向省公司汇报初步调解结果并取得省公司的认可。2014年3月10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同意赔付原告张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差额20000元,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签署调解协议。2014年3月13日,睢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依据此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收到民事调解书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调解金额。调解中心试运行以来接到的首个调解案件至此终结。
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此案件调解成功,使当事人双方在轻松友好的氛围下化解了矛盾,节约了双方的宝贵时间和精力,减少了双方因诉讼而产生的经济压力,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减轻了诉讼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