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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财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加快推出
2012-01-12 17:11   人民网

  

央行行长周小川日前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此前的准备工作是有效的,需要寻找合适的时机,择机出台。此番表态,激起了市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极大热情和关注。应该说,当前我国银行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保护储户的资金安全、强化银行业的风险意识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来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避免发生银行挤兑现象。

存款保险制度在国外已经有很长时间的历史,但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冲击下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当前,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更大的作用在于,可以推动我国银行业破产制度的建立,真正强化银行业的风险控制意识。由于我国银行等储蓄性金融机构吸纳了数以亿计储户的资金,银行容易产生“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银行往往认为,一旦自身濒临危机,政府自然会出手相救,确保银行不会破产倒闭。长期以来,这种道德风险和政府的隐形担保,使我国银行业风险控制意识不强,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并不健全。事实上,不仅银行有这种道德风险和错误认识,而且几乎所有的储户也认为,政府在为银行承担某种隐形的担保。公众的这种误解,使得居民在存款和办理各种业务的时候也无需判断银行的资产负债和不良贷款等方面的信息。因此,银行控制风险的外部约束也进一步弱化。

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导致了我国银行业作为企业法人,破产制度却难以实施的怪相。银行自身进行风险控制的动力不足,而外部约束又十分有限。因此,只有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并加快制定我国的银行业破产法,才能让银行业强化其风险控制意识。

我们应该看到,虽然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利润一直保持高速增长,不良贷款率也在不断下降,但我们决不能被这些统计数据蒙蔽了双眼。随着我国金融业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国内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以及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逐渐增加。与此同时,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出现,以及产业和金融业更紧密的结合,交叉持股和关联交易日益增多,银行业蕴藏金融风险的因素不断增加,而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也在不断加大。此外,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持续,大量的土地、物业等抵押品面临价值缩水的危险。

上述种种长期性、机制性风险与短期风险叠加,使得我国银行业的风险不容小觑。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必须“防患于未然”。央行最新数据显示,内地人民币存款余额达到80.94万亿元,如何保障存款人利益,并维护银行业自身的稳健运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业破产制度已经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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