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负同等债务偿还责任 拒不履行照样受到严惩
本报记者 梁晓晨 通讯员 王建华 张艳慧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21-01-28 02:23
1月25日,被执行人赵某在浙江义乌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赵某、韩某以从事电子商务生意需要用款为由,向原告何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份。此后,在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时,被告在该借条人一栏中加盖了河南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的印章,以示承担还款责任。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未予偿还借款本金及2017年11月11日至今的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1月,何某将赵某、韩某等诉至法院。
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某、韩某、河南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限期内偿还原告何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之后,梁园区人民法院穷尽措施,但赵某始终逃避,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执行人赵某在明知法院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拒绝还款,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未履行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本案中,赵某等人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不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而且需要继续履行民事义务。作为债务加入方,肩负同等债务偿还责任,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 马信志 责任编辑:李瑾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