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法院一审宣判两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记者 王 冰 通讯员 徐永忠 曹梦莉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20-07-30 00:47
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连续一审宣判两起涉恶案件,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增添新战果。
2016年3月,以董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另案)在夏邑县城关镇成立某汽车租赁公司,以公司或店面作掩护,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先后雇佣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该犯罪集团通过高于自然债务利息,非法向他人收放高利贷,在被害人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以追讨债务为名,多次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殴打、威胁恐吓、辱骂哄闹、跟随滋扰、聚众造势、喷写侮辱性标语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悔罪的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夏邑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王某甲、张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被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一个月;王某乙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7年夏天,被告人张某开车伙同朱某(已判刑)等人到永城市被害人赵某家的车店,采取辱骂、恐吓、滋扰的方式逼要高利赌债,对赵某及其家人造成心理压力。后迫使赵某于2017年5月13日至6月10日,分7次向朱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2.3万元。2016年至2017年,因被告人张某开车伙同朱某(已判刑)等人采取辱骂、恐吓、滋扰的方式让被害人秦某写下借据,在秦某无力偿还朱某高利赌债时,逼迫秦某用房子抵债。张某、朱某又在某咖啡馆咨询律师后,让秦某按要求打下欠条。后来,秦某的妻子吴某于2018年1月19日至3月10日分5次向朱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账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参与朱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活动,采取威胁、恐吓、滋扰、纠缠等手段向借贷人员讨债,侵犯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一般参加者,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参与部分系共同犯罪,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此前,张某参与的朱某犯罪团伙其他犯罪人,已经分别获得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编辑: 杨宁 责任编辑:李瑾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