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便民措施的公告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20-03-02 02:1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支持经济建设,方便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群众办事,更好地服务群众、保障民生,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现就“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便民措施予以公告:
一、规范服务指导。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据此,市消防救援支队将进一步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和流程,为公众聚集场所提供开业前的消防技术服务和指导。
二、合理运用法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法律条款的合理运用,结合我市实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后,首次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的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应依据该条款予以查处。
三、简化受理条件。根据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转发的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问题的答复》(豫消函〔2019〕26号)的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后,首次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单位,可不再提供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受理方式可采取窗口申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预约(商丘市政务服务网)和电话预约(0370-3156719)等方式。
四、全面检查制度。将申报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取消防监督员上门提供开业前的消防技术服务和指导,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只对检查时的消防安全状况负责,与建筑的合法性无关,也不作为其他部门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除对申报开业的单位进行消防技术服务指导外,对场所所在的建筑还将进行全面检查。
五、媒体公告注销。对已注销了营业执照的公众聚集场所,依场所申请或检查发现后,消防救援机构应通过场所所在地同等级别的媒体公告注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具体媒体可为消防机构对外公告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或者平面媒体。公告遵循“谁办理谁公告”原则,公告结束后,应收回原件。
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2月28日
编辑: 张书豪 责任编辑:李瑾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