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8批、第9批、第10批)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18-06-14 07:10

商丘市宁陵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080077 D410000201806090046 D410000201806100051

反映情况:

第8批D410000201806080077:商丘市宁陵县柳河镇梁庄村鑫达窑厂未批先建,法人为张林,检查时使用脱硫设备,不检查时不开,晚上拉土扬尘污染严重。

第9批D410000201806090046:商丘市宁陵县柳河镇梁庄村一家砖厂没有任何手续和环保设施,现在还在生产,产生扬尘、废气污染环境。据说该砖厂的负责人认识环保厅的人。

第10批D410000201806100051:商丘市宁陵县柳河镇梁庄村西边鑫达窑厂,晚上不使用脱硫设备,气味刺鼻,每天飘落大量黑色粉末。该窑厂有宁陵县领导参与其中。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部分属实。举报所反映的企业为宁陵县柳河鑫达新型墙体材料厂,该企业位于宁陵县柳河镇梁庄村西,规模为年产1亿块墙体材料,企业总占地面积37486.59平方米,总投资1800万元,环保投资58.5万元,属5人合股投资建设。企业委托河南首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6月30日通过了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宁环审字〔2017〕10号),并与2017年7月开始建设,同时配套建设了除尘、脱硫设施,建设周期为4个月,不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

经查阅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宁陵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表》及企业治污设施运行记录,显示企业的脱硫、除尘设施运行正常,其排气筒排放为白色烟气。经询问梁庄村群众,晚上没有闻到刺鼻气味,不存在白天飘落大量黑色粉尘的问题。

经调查询问企业负责人,除省环保厅正常工作检查外,并不认识省厅其他工作人员。经调阅该企业《合伙投资经营协议书》,共同投资人共5人,均为农民身份。经调查询问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执法人员,没有发现领导参与暗股分红,或者帮企业向相关部门打招呼,干扰正常执法的问题。

该企业生产中所使用的原料黏土,为取缔原窑场贮存,转卖给该企业使用,不存在晚上拉土扬尘问题。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窑体顶部引风通道未关闭,生产过程中废气泄露严重。脱硫设施没有使用脱硫剂。同时,破碎车间没有密闭,破碎工段集气装置不全,与环评要求不符。破碎车间未安装喷淋装置,粉尘较多。2.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未联网、未验收。企业没有及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在6月初才进行调试,并且没有上传数据。3.扬尘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检查时发现,储料仓北边有煤矸石没有入仓,储料仓西边有大量原料黏土,且覆盖标准不高、覆盖面积不全。

处理及整改情况:要求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及时间节点,形成专题整改方案,停产整改。

问责情况:拟对宁陵县柳河镇政府镇长马兴伟、宁陵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西会、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乔茂勤、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宁陵县供电公司总经理卢建民进行通报批评;宁陵县柳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张杰、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翟传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宁陵县供电公司正科级四级职员巩志刚给予诫勉谈话;宁陵县柳河镇堤湾村村委会主任罗英田、宁陵县柳河镇国土资源所指导员冯业敬给予党内警告;宁陵县柳河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张庆宇,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柳河中队副中队长栾亦军、监察员赵昕,宁陵县柳河镇供电所所长王长信,宁陵县柳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阎杰给予行政记过;宁陵县柳河镇供电所会计黄治强给予党内警告。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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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8批、第9批、第10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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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宁陵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080077 D410000201806090046 D410000201806100051

反映情况:

第8批D410000201806080077:商丘市宁陵县柳河镇梁庄村鑫达窑厂未批先建,法人为张林,检查时使用脱硫设备,不检查时不开,晚上拉土扬尘污染严重。

第9批D410000201806090046:商丘市宁陵县柳河镇梁庄村一家砖厂没有任何手续和环保设施,现在还在生产,产生扬尘、废气污染环境。据说该砖厂的负责人认识环保厅的人。

第10批D410000201806100051:商丘市宁陵县柳河镇梁庄村西边鑫达窑厂,晚上不使用脱硫设备,气味刺鼻,每天飘落大量黑色粉末。该窑厂有宁陵县领导参与其中。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部分属实。举报所反映的企业为宁陵县柳河鑫达新型墙体材料厂,该企业位于宁陵县柳河镇梁庄村西,规模为年产1亿块墙体材料,企业总占地面积37486.59平方米,总投资1800万元,环保投资58.5万元,属5人合股投资建设。企业委托河南首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6月30日通过了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宁环审字〔2017〕10号),并与2017年7月开始建设,同时配套建设了除尘、脱硫设施,建设周期为4个月,不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

经查阅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宁陵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表》及企业治污设施运行记录,显示企业的脱硫、除尘设施运行正常,其排气筒排放为白色烟气。经询问梁庄村群众,晚上没有闻到刺鼻气味,不存在白天飘落大量黑色粉尘的问题。

经调查询问企业负责人,除省环保厅正常工作检查外,并不认识省厅其他工作人员。经调阅该企业《合伙投资经营协议书》,共同投资人共5人,均为农民身份。经调查询问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执法人员,没有发现领导参与暗股分红,或者帮企业向相关部门打招呼,干扰正常执法的问题。

该企业生产中所使用的原料黏土,为取缔原窑场贮存,转卖给该企业使用,不存在晚上拉土扬尘问题。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窑体顶部引风通道未关闭,生产过程中废气泄露严重。脱硫设施没有使用脱硫剂。同时,破碎车间没有密闭,破碎工段集气装置不全,与环评要求不符。破碎车间未安装喷淋装置,粉尘较多。2.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未联网、未验收。企业没有及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在6月初才进行调试,并且没有上传数据。3.扬尘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检查时发现,储料仓北边有煤矸石没有入仓,储料仓西边有大量原料黏土,且覆盖标准不高、覆盖面积不全。

处理及整改情况:要求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及时间节点,形成专题整改方案,停产整改。

问责情况:拟对宁陵县柳河镇政府镇长马兴伟、宁陵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西会、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乔茂勤、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宁陵县供电公司总经理卢建民进行通报批评;宁陵县柳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张杰、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翟传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宁陵县供电公司正科级四级职员巩志刚给予诫勉谈话;宁陵县柳河镇堤湾村村委会主任罗英田、宁陵县柳河镇国土资源所指导员冯业敬给予党内警告;宁陵县柳河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张庆宇,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柳河中队副中队长栾亦军、监察员赵昕,宁陵县柳河镇供电所所长王长信,宁陵县柳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阎杰给予行政记过;宁陵县柳河镇供电所会计黄治强给予党内警告。

2018年6月13日

责任编辑: 田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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