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就《商丘古城保护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

文/本报记者 袁 莉 整理 图/本报记者 傅 青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16-08-25 07:56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琦

副市长张弛

睢阳区区长栗朝举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培东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磊

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张守奎

市文物管理局局长刘昭允

市旅游局局长黄暇

前言

作为商丘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商丘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29日经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宣传好《条例》,增强全市人民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8月24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在市行政中心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树群出席发布会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琦、副市长张弛和睢阳区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乡规划局、市旅游局、市文物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就《条例》的有关内容逐一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发布会上,周树群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出台过程、主要内容、重大意义作了介绍,并就下一步贯彻实施提出了要求。他指出,《条例》的出台掀开了商丘地方立法史的新篇章,标志着商丘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开启了通过地方立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新模式,增强了法治在改革发展中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对于推动我市法制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就《条例》的贯彻实施,周树群强调,一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全社会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实质内涵和具体内容,形成积极的舆论导向。二要组织好对《条例》的学习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条款,增强工作的准确性、主动性。同时,针对《条例》中涉及的相关配套工作,政府及规划部门要抓紧落实,做好与《条例》的有序衔接,更好地实现对古城的保护和管理。三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1、问:《商丘古城保护条例》是商丘市获得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哪些特点?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琦:《商丘古城保护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从整个《条例》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内容涵盖全面,保护标准具体。《条例》根据古城的现状,立足于解决现存的实际问题,对古城区域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如古城的整体格局,包括城墙、城湖、城郭,古城内的文物古迹、历史街巷、传统建筑等。同时,还采取点面结合的保护方式,对古城以及周边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文物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保护规定。此外,还强调了对古城历史文化艺术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古城标识、标志的保护,内容十分全面。保护标准方面,《条例》吸收了正在编制的《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已经过论证、形成共识、没有争议并适合作为立法条款的内容,明确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二是突出重点保护,兼顾合理利用。《条例》中确定了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对古城整体环境风貌、传统格局、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城湖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道路通行、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使古城的保护重点更加突出和明晰。在保护的同时,结合旅游业发展,做好充分利用这篇文章,倡导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利用,发展文化、旅游等有利于古城保护的相关产业,使古城的保护和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更好地保护,更好地发挥古城的影响力。

三是注重传承发扬,挖掘文化遗产。为了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发扬,《条例》中不仅加强了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有形遗产的保护,而且还将古城传统文化、传统产品、历史故事、地方风情,如具有百年老字号的大有丰酱菜、月下老人的故事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纳入保护范畴。《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较为详细,第十八条还具体列举了10余项有利于保护古城传统文化的倡导性活动,从而使古城的保护更加全面,也更有利于古城文化的传承以及文化价值的充分发挥。

2、问:请谈谈《条例》的出台对于睢阳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另外,睢阳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条例》的直接实施者,请从商丘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三个方面谈一谈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打算?

睢阳区区长栗朝举:《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的颁布,开启了商丘古城保护建设工作的新篇章,对商丘古城保护和利用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对睢阳区经济社会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睢阳区政府是商丘古城保护的直接实施者,《条例》的颁布为我们保护古城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我们一定会把《条例》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把商丘古城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一是在营造氛围上下功夫。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条例》宣传活动,适时开展“古城保护宣传月、宣传周”活动,提高广大市民的古城保护意识,使古城保护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二是在条例执行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古城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组建一支精干、专业的保护管理队伍;建立规划评审制度,做到规划先行,事前规划,没有规划的项目坚决不上,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坚决不做。三是在加强保护上下功夫。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维持古城格局特色,对古城遗迹遗存、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古树名木等继续挂牌保护,科学、合理、永续地保护好、利用好商丘古城。四是在统筹运作上下功夫。在《条例》的指导下,注重资源整合运作、产投平衡、业态植入、打造品牌,坚持有机更新、有序推进,认真处理好名城保护与古城管理、利用的辩证关系,拓宽招商渠道,培育精品亮点,催生多元业态,形成产业板块。五是在项目推进上下功夫。今年我们要全力打造一公里精品旅游线路,包括城墙维修加固、东城湖拓宽、归德驿馆建设、陈家大院业态植入、古城基础设施建设、安置房建设等工程,通过项目建设的全面启动,促使古城保护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六是在业态培育上下功夫。把业态培育贯穿古城保护利用全过程,统筹谋划,实现项目建设与业态植入同步推进。

3、问:在《条例》公布实施后,如何进一步指导好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磊:《条例》出台后,抓好落实就成为关键。为此,我们拟从以下方面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要组织开展《商丘古城保护条例》专题执法培训。《条例》规定的执法部门涉及到城管、规划、文物、环保、工商、住建、水利等部门。这些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要率先认真学习条例,做到知法懂法,为严格执法奠定基础。还要做好行政执法任务的分解,将每一条执法权限、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单位,并以权责清单的形式尽快对外公布。

二要继续提升服务型行政执法水平。所谓服务型行政执法,就是寓管理于服务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的一种柔性执法方式。比如对《条例》禁止的在古城内私搭乱建、乱堆乱放的行为,我们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首先要通过提示、示范、引导、规劝、回访等非强制性方式来实现《条例》规定的保护和管理目的。

三要大力做好条例的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仅要主动执法,还要积极普法,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条例》的知晓度,自觉守法护法,在全社会形成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

4、问:《条例》公布实施后,对以发展古城旅游带动旅游产业发展有什么思路?就擦亮商丘古城这一名片,有什么具体措施?

市旅游局局长黄暇:在发展古城旅游带动整个商丘旅游产业发展方面,我们要做到:一是加强古城旅游业态的引导。充分利用古城内现有建筑格局,通过修缮、改造,着力打造一批特色门店和旅游产品,把保存完好的古民宅发展为酒吧驿站、家庭客栈、体验民俗风情的特色小院。科学系统、规范适度地发展旅游要素市场,在古城内主要旅游通道,引导发展购物、饮食、娱乐等方面的特色产业街区。二是加强4A级景区的管理和指导。巩固4A级景区基础,提升服务、接待功能,实施环境综合整治,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着力发展旅游项目,重点打造穆家大院博物馆、陈家大院主题酒店、侯方域故居文化展示等,推动特色旅游项目和品牌旅游项目建设。三是整合旅游产品线路,提升旅游综合效益。积极推进市内、区域性旅游产品线路的整合,将商丘古城与黄河故道生态旅游等旅游产品有机的衔接,从而带动我市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康养旅游等多种业态共同发展;区域性旅游产品线路整合,加强与周边地区互联,建立合作机制,利用旅游产品的差异性,科学整合旅游线路,实现合作共赢的发展目标,带动商丘旅游业做大做强。

就擦亮商丘古城这一名片,我们要:一是加大宣传营销力度,科学定位商丘古城品牌宣传的形象主题,在利用传统媒体宣传推广的同时,充分利用新媒体中网络、微博、微信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展互联网+、旅游+,全方位宣传古城。二是充分挖掘古城旅游价值,投入与创收相随,把修缮建成的部分投入利用,尽快实现效益。用好历史文化资源,有效彰显商文化、火文化等商丘特有文化,真正让古城“火起来”,带动商丘旅游做大做强。

5、问:《条例》中多次提到一些标准应由商丘市人民政府认定,下一步还要编制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等,请问这些标准认定和规划现在是否已经制定?大概什么时间出台?在出台之前是否会对《条例》的顺利实施造成一定的影响?

副市长张弛:商丘古城是1986年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1987年,当时的商丘县政府组织编制了《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商丘古城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已经不能满足保护的需要,公众要求加强古城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回应这一诉求,我们采取了两项重大措施,一是制定法规,二是修编规划。目前,商丘市已经启动了《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修编工作,预计年底前将得到省政府批准。规划明确:商丘古城内有一类保护街巷18个,二类保护街巷16个。规划批准后,商丘市将立即按照《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的要求,对规划确定的一类和二类街巷予以公布,并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分类保护。

关于条例和规划衔接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商丘古城保护条例》与即将通过的《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衔接问题,在条例中吸收了规划中重大的且已形成共识的内容,如城郭格局的保护、历史街巷的保护等,确保二者相互协调、相互衔接。

因此相关标准认定和规划未出台不会对《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的顺利实施和后期管理造成影响和阻碍,相反,规划的出台将更有利于条例的贯彻落实。

6、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培东:《条例》分为总则、保护和利用、规划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四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商丘古城保护的范围、基本原则、实施古城保护的责任主体及职责划分、古城保护的经费来源以及对保护古城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条款。

第二章保护和利用,第七条至第十八条,其中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对归德府古城整体格局、历史街巷、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以及归德府古城水域等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对归德府古城标识标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防止古城标识标志被滥用。第十五条对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更新进行了限制,规定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归德府古城景观风貌协调一致。第十六条规定了建设控制地带内周代宋国故城、阏伯台、八关斋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明确了商丘古城历史文化的保护,并列举了十余项有利于保护传统文化的措施。

第三章规划和管理,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其中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实施。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是归德府古城的管理措施,对古城内室外设施的安装、环境噪音、开展群众性活动、消防设施的设置、道路通行、垃圾处理等方面设定了具体的标准,也有一些禁止性规定。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归德府古城内安装遮光棚、遮雨棚、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和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照明灯具以及光色,应当与归德府古城风貌、氛围相协调。具体标准由睢阳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九条规定,“归德府古城内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一条,主要是依据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各种禁止性行为设定了具体的罚则。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7、问:商丘古城保护的详细规划什么时候能够完成?有哪些本地特色?在《条例》框架下,如何做好古城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为充分保护好商丘古城,又兼顾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什么具体工作思路?

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张守奎:关于详细规划问题。按照住建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早在2009年根据名城保护规划要求,我局委托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编制完成了《商丘古城组团分区规划》《商丘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鉴于目前《商丘市城市总体规划》正在修编,且同步启动了《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待近期《总体规划》和《名城保护规划》修编完成后,我局将及时对现有详细规划进行优化和完善。

关于规划特色问题。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在名城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开展工作,规划将充分体现商丘古城的文脉延续和文化传承,注重城市肌理、城市格局、文保单位、历史建筑、风土建筑和历史风貌的保护,从而打造一座活着的城市、生活的城市、人民安居乐业的城市、能找到乡愁的城市。

关于工作思路。一是搞好宣传,不断提升广大市民保护古城的意识和规划从业人员管理古城的水平。二是加强对古城保护利用工作的研究,树立正确的保护理念、保护方法,在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对古城的有效利用、合理利用。三是加快推进《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为科学实施古城保护、管理、利用提供依据。四是会同文物部门加强对古城建设活动的指导,严格规划审批管理。

8、问:《条例》中对归德府古城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有很多具体的规定,《条例》出台后,如何进一步加大文物古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有什么具体的工作措施?

市文物管理局局长刘昭允: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条例》是针对商丘古城制定的专门的保护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控性。在今后的工作中首先要广泛宣传,其次要严格贯彻执行。

二、对古城内文物古迹保存情况要详细调查了解,对各级文物保护到位,要认真落实文物“四有”(即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保护档案、有保护机构或管理人员)。要建立详实完备的文物档案室,一旦文物古迹发生损毁,可以依据文物档案进行修葺或复建。

三、对文物古迹的维修首先要制定科学的保护方案,并按照文物保护法和本《条例》履行报批程序,之后选定具有资质和经验的单位承担保护工程。

四、严把工程质量关。各项目管理单位和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工程质量。文物保护工程完成后大部分是要对外开放的,要展示在社会各界人士面前,决不能粗制滥造。项目单位要从原材料供应、施工工艺及各个环节严格监督管理,切实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去做,发现没有按照要求去做的坚决返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用。要把每项工程都做成精品,让前去游览的观众不仅能获得历史文化的熏陶,而且还要感到赏心悦目。

(文图均按回答记者提问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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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张弛

睢阳区区长栗朝举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培东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磊

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张守奎

市文物管理局局长刘昭允

市旅游局局长黄暇

前言

作为商丘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商丘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29日经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宣传好《条例》,增强全市人民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8月24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在市行政中心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树群出席发布会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琦、副市长张弛和睢阳区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乡规划局、市旅游局、市文物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就《条例》的有关内容逐一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发布会上,周树群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出台过程、主要内容、重大意义作了介绍,并就下一步贯彻实施提出了要求。他指出,《条例》的出台掀开了商丘地方立法史的新篇章,标志着商丘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开启了通过地方立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新模式,增强了法治在改革发展中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对于推动我市法制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就《条例》的贯彻实施,周树群强调,一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全社会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实质内涵和具体内容,形成积极的舆论导向。二要组织好对《条例》的学习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条款,增强工作的准确性、主动性。同时,针对《条例》中涉及的相关配套工作,政府及规划部门要抓紧落实,做好与《条例》的有序衔接,更好地实现对古城的保护和管理。三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1、问:《商丘古城保护条例》是商丘市获得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哪些特点?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琦:《商丘古城保护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从整个《条例》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内容涵盖全面,保护标准具体。《条例》根据古城的现状,立足于解决现存的实际问题,对古城区域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如古城的整体格局,包括城墙、城湖、城郭,古城内的文物古迹、历史街巷、传统建筑等。同时,还采取点面结合的保护方式,对古城以及周边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文物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保护规定。此外,还强调了对古城历史文化艺术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古城标识、标志的保护,内容十分全面。保护标准方面,《条例》吸收了正在编制的《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已经过论证、形成共识、没有争议并适合作为立法条款的内容,明确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二是突出重点保护,兼顾合理利用。《条例》中确定了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对古城整体环境风貌、传统格局、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城湖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道路通行、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使古城的保护重点更加突出和明晰。在保护的同时,结合旅游业发展,做好充分利用这篇文章,倡导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利用,发展文化、旅游等有利于古城保护的相关产业,使古城的保护和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更好地保护,更好地发挥古城的影响力。

三是注重传承发扬,挖掘文化遗产。为了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发扬,《条例》中不仅加强了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有形遗产的保护,而且还将古城传统文化、传统产品、历史故事、地方风情,如具有百年老字号的大有丰酱菜、月下老人的故事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纳入保护范畴。《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较为详细,第十八条还具体列举了10余项有利于保护古城传统文化的倡导性活动,从而使古城的保护更加全面,也更有利于古城文化的传承以及文化价值的充分发挥。

2、问:请谈谈《条例》的出台对于睢阳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另外,睢阳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条例》的直接实施者,请从商丘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三个方面谈一谈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打算?

睢阳区区长栗朝举:《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的颁布,开启了商丘古城保护建设工作的新篇章,对商丘古城保护和利用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对睢阳区经济社会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睢阳区政府是商丘古城保护的直接实施者,《条例》的颁布为我们保护古城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我们一定会把《条例》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把商丘古城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一是在营造氛围上下功夫。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条例》宣传活动,适时开展“古城保护宣传月、宣传周”活动,提高广大市民的古城保护意识,使古城保护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二是在条例执行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古城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组建一支精干、专业的保护管理队伍;建立规划评审制度,做到规划先行,事前规划,没有规划的项目坚决不上,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坚决不做。三是在加强保护上下功夫。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维持古城格局特色,对古城遗迹遗存、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古树名木等继续挂牌保护,科学、合理、永续地保护好、利用好商丘古城。四是在统筹运作上下功夫。在《条例》的指导下,注重资源整合运作、产投平衡、业态植入、打造品牌,坚持有机更新、有序推进,认真处理好名城保护与古城管理、利用的辩证关系,拓宽招商渠道,培育精品亮点,催生多元业态,形成产业板块。五是在项目推进上下功夫。今年我们要全力打造一公里精品旅游线路,包括城墙维修加固、东城湖拓宽、归德驿馆建设、陈家大院业态植入、古城基础设施建设、安置房建设等工程,通过项目建设的全面启动,促使古城保护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六是在业态培育上下功夫。把业态培育贯穿古城保护利用全过程,统筹谋划,实现项目建设与业态植入同步推进。

3、问:在《条例》公布实施后,如何进一步指导好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磊:《条例》出台后,抓好落实就成为关键。为此,我们拟从以下方面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要组织开展《商丘古城保护条例》专题执法培训。《条例》规定的执法部门涉及到城管、规划、文物、环保、工商、住建、水利等部门。这些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要率先认真学习条例,做到知法懂法,为严格执法奠定基础。还要做好行政执法任务的分解,将每一条执法权限、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单位,并以权责清单的形式尽快对外公布。

二要继续提升服务型行政执法水平。所谓服务型行政执法,就是寓管理于服务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的一种柔性执法方式。比如对《条例》禁止的在古城内私搭乱建、乱堆乱放的行为,我们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首先要通过提示、示范、引导、规劝、回访等非强制性方式来实现《条例》规定的保护和管理目的。

三要大力做好条例的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仅要主动执法,还要积极普法,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条例》的知晓度,自觉守法护法,在全社会形成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

4、问:《条例》公布实施后,对以发展古城旅游带动旅游产业发展有什么思路?就擦亮商丘古城这一名片,有什么具体措施?

市旅游局局长黄暇:在发展古城旅游带动整个商丘旅游产业发展方面,我们要做到:一是加强古城旅游业态的引导。充分利用古城内现有建筑格局,通过修缮、改造,着力打造一批特色门店和旅游产品,把保存完好的古民宅发展为酒吧驿站、家庭客栈、体验民俗风情的特色小院。科学系统、规范适度地发展旅游要素市场,在古城内主要旅游通道,引导发展购物、饮食、娱乐等方面的特色产业街区。二是加强4A级景区的管理和指导。巩固4A级景区基础,提升服务、接待功能,实施环境综合整治,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着力发展旅游项目,重点打造穆家大院博物馆、陈家大院主题酒店、侯方域故居文化展示等,推动特色旅游项目和品牌旅游项目建设。三是整合旅游产品线路,提升旅游综合效益。积极推进市内、区域性旅游产品线路的整合,将商丘古城与黄河故道生态旅游等旅游产品有机的衔接,从而带动我市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康养旅游等多种业态共同发展;区域性旅游产品线路整合,加强与周边地区互联,建立合作机制,利用旅游产品的差异性,科学整合旅游线路,实现合作共赢的发展目标,带动商丘旅游业做大做强。

就擦亮商丘古城这一名片,我们要:一是加大宣传营销力度,科学定位商丘古城品牌宣传的形象主题,在利用传统媒体宣传推广的同时,充分利用新媒体中网络、微博、微信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展互联网+、旅游+,全方位宣传古城。二是充分挖掘古城旅游价值,投入与创收相随,把修缮建成的部分投入利用,尽快实现效益。用好历史文化资源,有效彰显商文化、火文化等商丘特有文化,真正让古城“火起来”,带动商丘旅游做大做强。

5、问:《条例》中多次提到一些标准应由商丘市人民政府认定,下一步还要编制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等,请问这些标准认定和规划现在是否已经制定?大概什么时间出台?在出台之前是否会对《条例》的顺利实施造成一定的影响?

副市长张弛:商丘古城是1986年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1987年,当时的商丘县政府组织编制了《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商丘古城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已经不能满足保护的需要,公众要求加强古城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回应这一诉求,我们采取了两项重大措施,一是制定法规,二是修编规划。目前,商丘市已经启动了《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修编工作,预计年底前将得到省政府批准。规划明确:商丘古城内有一类保护街巷18个,二类保护街巷16个。规划批准后,商丘市将立即按照《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的要求,对规划确定的一类和二类街巷予以公布,并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分类保护。

关于条例和规划衔接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商丘古城保护条例》与即将通过的《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衔接问题,在条例中吸收了规划中重大的且已形成共识的内容,如城郭格局的保护、历史街巷的保护等,确保二者相互协调、相互衔接。

因此相关标准认定和规划未出台不会对《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的顺利实施和后期管理造成影响和阻碍,相反,规划的出台将更有利于条例的贯彻落实。

6、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培东:《条例》分为总则、保护和利用、规划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四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商丘古城保护的范围、基本原则、实施古城保护的责任主体及职责划分、古城保护的经费来源以及对保护古城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条款。

第二章保护和利用,第七条至第十八条,其中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对归德府古城整体格局、历史街巷、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以及归德府古城水域等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对归德府古城标识标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防止古城标识标志被滥用。第十五条对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更新进行了限制,规定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归德府古城景观风貌协调一致。第十六条规定了建设控制地带内周代宋国故城、阏伯台、八关斋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明确了商丘古城历史文化的保护,并列举了十余项有利于保护传统文化的措施。

第三章规划和管理,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其中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实施。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是归德府古城的管理措施,对古城内室外设施的安装、环境噪音、开展群众性活动、消防设施的设置、道路通行、垃圾处理等方面设定了具体的标准,也有一些禁止性规定。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归德府古城内安装遮光棚、遮雨棚、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和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照明灯具以及光色,应当与归德府古城风貌、氛围相协调。具体标准由睢阳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九条规定,“归德府古城内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一条,主要是依据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各种禁止性行为设定了具体的罚则。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7、问:商丘古城保护的详细规划什么时候能够完成?有哪些本地特色?在《条例》框架下,如何做好古城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为充分保护好商丘古城,又兼顾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什么具体工作思路?

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张守奎:关于详细规划问题。按照住建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早在2009年根据名城保护规划要求,我局委托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编制完成了《商丘古城组团分区规划》《商丘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鉴于目前《商丘市城市总体规划》正在修编,且同步启动了《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待近期《总体规划》和《名城保护规划》修编完成后,我局将及时对现有详细规划进行优化和完善。

关于规划特色问题。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在名城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开展工作,规划将充分体现商丘古城的文脉延续和文化传承,注重城市肌理、城市格局、文保单位、历史建筑、风土建筑和历史风貌的保护,从而打造一座活着的城市、生活的城市、人民安居乐业的城市、能找到乡愁的城市。

关于工作思路。一是搞好宣传,不断提升广大市民保护古城的意识和规划从业人员管理古城的水平。二是加强对古城保护利用工作的研究,树立正确的保护理念、保护方法,在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对古城的有效利用、合理利用。三是加快推进《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为科学实施古城保护、管理、利用提供依据。四是会同文物部门加强对古城建设活动的指导,严格规划审批管理。

8、问:《条例》中对归德府古城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有很多具体的规定,《条例》出台后,如何进一步加大文物古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有什么具体的工作措施?

市文物管理局局长刘昭允: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条例》是针对商丘古城制定的专门的保护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控性。在今后的工作中首先要广泛宣传,其次要严格贯彻执行。

二、对古城内文物古迹保存情况要详细调查了解,对各级文物保护到位,要认真落实文物“四有”(即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保护档案、有保护机构或管理人员)。要建立详实完备的文物档案室,一旦文物古迹发生损毁,可以依据文物档案进行修葺或复建。

三、对文物古迹的维修首先要制定科学的保护方案,并按照文物保护法和本《条例》履行报批程序,之后选定具有资质和经验的单位承担保护工程。

四、严把工程质量关。各项目管理单位和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工程质量。文物保护工程完成后大部分是要对外开放的,要展示在社会各界人士面前,决不能粗制滥造。项目单位要从原材料供应、施工工艺及各个环节严格监督管理,切实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去做,发现没有按照要求去做的坚决返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用。要把每项工程都做成精品,让前去游览的观众不仅能获得历史文化的熏陶,而且还要感到赏心悦目。

(文图均按回答记者提问顺序排列)

市人大常委会就《商丘古城保护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
2016-08-25 07:56   文/本报记者 袁 莉 整理 图/本报记者 傅 青   商丘网——商丘日报   我要评论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琦

责任编辑: N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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