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天价彩礼”案件。
洪某与何某于2021年2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3月份举行结婚仪式,为缔结婚姻,洪某一方送给何某一方彩礼款包括大礼260000元、见面礼38000元、上车礼20000元、端酒钱及喝茶钱4000元共计322000元。双方共同生活一个半月后分居生活,洪某要求何某一方退还彩礼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此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洪某与何某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基于彩礼性质及洪某给付的目的是为了与何某结婚,何某与洪某举行婚礼,且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缔结情况和同居情况,法院判决何某及其父亲返还洪某彩礼款26万元。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承办人、夏邑县人民法院孔庄法庭庭长蒋朕说,彩礼作为结婚的一个“彩头”,是一种礼仪,彩礼代表着一种美好的祝福,但近年来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物质含义,本应美好的爱情婚姻,因“天价彩礼”成为沉重的负担。对此,我国立法和司法裁判“态度”坚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制定了具体的裁判指引,规定返还彩礼时,对超出10万元的部分全额返还,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比例返还。“天价彩礼”换不来爱情,美好且稳定的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应当着重考虑两人是否情投意合,而不是利益的交换,彩礼应当根据男方家庭经济条件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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