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更改地名;用不规范语言文字作为地名;用外国人名、地名作为地名……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起施行,有望破解这些乱象。
国务院近日公布修订后的《条例》,与原本仅有13条、不分章节的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到了7章44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地名命名更名申报程序、地名使用规范、地名文化保护以及违反条例的处罚措施等作出了清晰规定。
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地名的范围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街路巷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新规健全了体制机制。《条例》按照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明确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新规加强了命名更名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规则,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要求,分级分类规定地名命名更名批准程序,建立地名备案、公告制度。
新规规范了地名使用。《条例》规定地名用字、读音、拼写等应当符合规范,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建立国家地名信息库,明确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标准地名使用范围、地名标志管理、标准地址编制、标准地名出版等要求。
新规更强调了文化保护。《条例》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报国务院批准;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保护名录、做好档案管理、鼓励社会参与等要求。此外,《条例》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对违规进行地名命名更名、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损毁地名标志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丘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梁洪河表示,新修订的《条例》提升了地名管理定位,明确了地名管理范围,理顺了地名管理体制,规范了地名管理程序,强化了监督保障措施,让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优化地名环境,便利群众生产生活,更好地传承地名文化,持续做好新时代地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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