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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走廊被私自封闭 业主依法成功维权
2022-03-31 03:18   记者 鲁超   商丘网——京九晚报   我要评论 

2021年3月30日,睢阳区的李女士向《鲁超帮办》求助,神火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西南角的联合大厦是一座写字楼,20楼南侧的公共走廊被人安装玻璃门并上了锁,封闭起来成为私有空间,已经三四年了,也没人制止。

接到李女士反映后,记者在联合大厦20楼南侧看到,公共走廊上被人装上了玻璃门,还上了锁。透过玻璃门可以看到里面两侧各有一扇门。走廊南侧被封闭后,影响走廊通风和采光。

再报告:就李女士求助的问题,本报2021年4月15日以《公共走廊被圈占 这种行为该谁管》为题进行了报道。

虽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联合大厦20楼公共走廊被圈占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3月20日,李女士告诉记者,联合大厦20楼业主范先生,就此事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02、2005室业主,在2017年11月份私自占用楼道南侧公共区域,安装玻璃门,上锁,变成私有空间,并将走廊南侧采光窗封堵。”范先生告诉记者,两业主的行为,致使该楼道采光、通风严重受阻,造成其他业主房屋因为使用环境出现重大改变,使用舒适度及感受较其他楼层明显降低,即使租金价格低于其他同面积、同户型不同楼层的房屋,也较长时间难以租出去。

范先生说,公共走廊被圈占已有多年,且其他业主向物业也多次反映,但该行为始终没有得到制止。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将圈占公共走廊的业主及物业一起起诉至法院,“圈占走廊的业主接受传唤后,没有前往法院,也没有在开庭时进行答辩”。

“法院的判决已经下来了,被告没有上诉,现在判决已经生效。”范先生说。

在范先生提供的睢阳区人民法院在3月10日发布的(2022)豫14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有以下内容:被告张某某在公共区域加装玻璃门,侵占了与其他业主共用部位,影响了邻居采光、通风,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拆除玻璃门、恢复过道原状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睢阳区联合大厦20层侵占公共区域的玻璃门拆除,恢复过道原状;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范先生的代理律师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超表示:“遇到类似情况时,物业公司应该积极作为。”陈超说,虽然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但发现有业主圈占公共区域等行为后,应第一时间进行制止。若是业主拒不听从,物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若是置之不理,就违反了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维权业主可以起诉物业公司,也可以起诉违法违规业主,或者同时起诉物业公司、违法违规业主”。

编辑: 田戈   责任编辑:李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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