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治骗保还须打“组合拳”
汪昌莲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21-02-22 09:34
2月19日,国务院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出台将改变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状况。《条例》共5章50条。其中规定,参保人员以骗保为目的,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月20日《北京青年报》)
医疗保障领域的骗保行为,可以说在各地普遍存在,在农村更为突出。此前据媒体报道,在贵州一些地方,医疗机构骗保,几乎成为一种“传统保留剧目”。如六盘水市,抽查定点医疗机构135家,存在骗保现象的有107家,高达76.30%;在安顺市,抽查定点医疗机构41家,骗保问题查出率达100%。骗保手段更是五花八门,令监管防不胜防。比如,在陕西安康市汉滨区,曾经有人将几名老汉拉进妇产医院住院。医疗保障领域的骗保行为,可以说是明目张胆,公开与监管叫板,成为刺痛公众眼球、损害社会公平的一颗“毒瘤”。
不可否认,医保经办工作量剧增,医疗服务监管点多、面广、线长,加重了核实的难度。问题是,过去针对医疗骗保行为,这种“公开的秘密”,鲜见有管理部门主动查处的案例。可见,医疗骗保案件频发,也暴露了现行医保制度背后的漏洞和治理难题。换言之,医疗保障领域缺乏专门法律法规,加之监管缺位,是导致医保资金频遭蚕食的重要原因。这次国家层面通过专门立法,治理医疗骗保行为,如骗保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等,显然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事实上,治理医疗骗保行为,本身就是法律题中之义。早在2014年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可见,一些医疗骗保行为,是在骗取国家公共资源,骗保者及骗保医疗机构法人理应受到刑事追责。
换言之,立法治骗保还须打“组合拳”。首先,将骗保“入刑”,从立法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并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同时,防范和打击骗保行为,需要制度协同。社保部门应与公安、民政、卫生、社区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特别是预防和打击骗保行为,需从细节上把关,盯牢医保金等公共资源。比如,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骗保行为纳入国家征信体系;推行举报骗保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监督、群防群治的合力。
编辑: 田戈 责任编辑:李瑾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