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亟待补足成长短板
杨玉龙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20-11-23 00:04
头条评论
随着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新就业形态未来将层出不穷,且在拉动经济增长、促就业方面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故此,面对新就业形态中存在的短板亟待重视起来,尤须要突破“不确定的劳动关系,不确定的政策待遇”等这些堵点和痛点,以切实规范新业态的发展,促进从业人员权益更有保障。
近年来,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网红经济等迅猛发展,催生了一大批新就业形态,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大学生就业难题打开了一扇窗。然而,作为新生事物,新就业形态下的工作岗位因社会认可度较低、劳动保障滞后,也遭遇成长烦恼,存在界定难、保障难、监管难等问题,亟待破解。(11月21日《瞭望》)
新业态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产物,而且伴随着新业态的涌现,也滋生着新职业、新岗位。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内容创作者、电子竞技工作者等新的职业,这些对于人们而言已经不再陌生。但同时,伴随着新业态的崛起,其相伴的问题也亟待重视,尤其是,劳动保障滞后不仅关乎着劳动者的权益,也影响着这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以媒体调查为例,新就业形态目前存在三重困境。就业关系界定难,其就业关系不具备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特征;劳动权益保障难,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单位,要把所有社保缴纳齐全还存在一些限制;行业监管难,新就业形态弹性用工等特点,导致了行业监管难,加剧了从业人员的劳动风险。这些困境亟待重视并破解。
面对新就业形态,完善相关法规是基础。最简单来看,远程办公从法律关系而言其劳动关系并未改变,但工作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原有的劳动标准已经难以适用。可以说,针对一些新就业形态,劳动法规的“滞后性”无疑是一大短板。因此,相关部门当给予重视,要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从监管层面来讲,应坚持包容与审慎并重。《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就明确要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而从监管实践来看,应勇于创新,确保新就业形态规范发展,劳动者权益更有保障。
同时,也应树立协同治理思维。应该看到,随着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新就业形态未来将层出不穷,而其相伴的问题也会不时出现。对此,仅靠某个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所以,各相关职能部门当通力合作,对存在的问题早研究、早介入、早解决。当然,从用人平台来讲,也应该增强守法自觉性,既要依法规范经营,尤须切实保护好劳动者权益。
正如专家表示,随着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新就业形态未来将层出不穷,且在拉动经济增长、促就业方面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故此,面对新就业形态中存在的短板亟待重视起来,尤须要突破“不确定的劳动关系,不确定的政策待遇”等这些堵点和痛点,以切实规范新业态的发展,促进从业人员权益更有保障。
编辑: 杨宁 责任编辑:李瑾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