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火大道至金银路之间合欢路南侧
人行道升级改造后 “水泥坡”接连出现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20-09-10 05:09
近日,家住梁园区的苏先生向《京九晚报》热线反映,神火大道至金银路之间合欢路南侧新修了人行道,但人行道刚修好,就有多个商家在门前用水泥修出了坡道。
“一个月前,这段合欢路南侧的人行道刚刚修好,施工人员还没有全部撤离,就有人偷偷修水泥坡了。”苏先生说,新修的人行道不但重新铺设了透水砖,而且铺设了花岗岩侧石,“可能是商家觉得侧石高了,不方便车辆上下,就用水泥修了一个坡道。还在水泥坡附近的停车位上摆放了许多砖块、石块,阻挡附近的居民停车。”
苏先生称,最初只有一个商家修了水泥坡道,但迟迟没有被拆除,大概一周前,又有另外的商家修了水泥坡道(如图)。“比之前的那个更高一些,十分不美观。”
“几年前商丘市就明确了,修这样的水泥坡是不允许的,并且对一些商家自行修建的水泥坡全部进行了拆除。”苏先生说,现在市区内的其他路段很难看到有路旁商家私自修建水泥坡道的,“如果有车辆需要上下人行道,可以用木板、铁支架等作为支撑临时使用。车辆过后,及时收回去才不至于影响市政设施和城市的市容市貌。”
记者了解到,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对此有明确规定,要求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道路路面平坦、完好,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无私设斜坡。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设置气模、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设置气模的,限期清理,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未能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文/图 京九晚报全媒体首席记者 鲁超 实习生 徐梦楠
编辑: 姬艳峰 责任编辑:李瑾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