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内出事故 保险公司要赔偿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16-09-30 08:26
近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赔偿原告付某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共计130555元。
2016年3月28日,刘某驾驶豫HA20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睢阳区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闫集街上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原告付某驾驶的冀DM752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豫HA20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通讯员 贾自民 杨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