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解读

中国睢阳网 2016-09-22 09: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商丘古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丘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

商丘古城又称归德府古城,始建于明朝正德六年(公元1511年),距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古城由内城、城湖、城郭构成,呈外圆内方建筑格局,现保护基本完好,是一座漂浮在水上的古城,在全国现存的众多古城中独树一帜,具有极高的建筑科研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是商丘的名片,也是商丘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实物载体。目前,商丘古城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处,保存较完整的历史建筑40处。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商丘古城保护工作,加大了商丘古城保护整理力度,古城风貌有了较大的改观,并成功申报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同时,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中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历史建筑,包括传统民居、临街店铺损坏严重;二是古城内居民随意建房、乱搭乱建屡禁不止;三是古城保护和居民搬迁矛盾凸显;四是城内交通拥堵,秩序混乱;五是古城内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违反市容卫生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些都影响了商丘古城浓郁历史文化的彰显,使古城的价值未能充分体现。为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古城,彰显商丘古城独特文化魅力,维护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地位,在我市已经获得地方立法权的有利条件下,制定一部符合商丘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古城保护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条例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鉴于依照的法律法规较多,故在条文中没有将这些法律法规一一列举。

第二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始建于明正德年间的归德府古城,以及其周边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

【解读】本条明确了古城保护的范围。

古城座落在商丘市建成区内,新城老城相连,如何合理划定古城保护范围,使得立法既能有效保护古城而又不致于影响城市建设和未来发展,成为了第一个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两种意见较为集中。一种是要求大范围划定古城保护区,在古城周边划定约46平方公里的保护范围,对古城及其周边现存的、已经发掘验证的和一些有历史记载但未经科学考古验证的文物古迹全部进行保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城市土地十分有限,古城保护范围过大可能会影响城市建设和发展,强调古城保护要突出重点,保护范围划定在古城土城郭以内约6.6平方公里的区域,这样既能保护古城,又不影响城市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认为,古城保护范围的确定,根据商丘城市发展的实际,可以采取点面结合的保护方式,重点保护归德府古城,同时在其周边区域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由市政府在《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明确),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文物保护单位在条例中明确相应的保护措施。按照这个意见,条例规定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包括归德府古城,以及其周边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

第三条 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解读】本条规定了商丘古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商丘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

睢阳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睢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保护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划分的规定。

第五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商丘古城的保护工作,并支持开展与商丘古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保护的经费来源的规定,同时古城保护也是社会事业,鼓励社会各界以不同形式参与支持古城保护工作。

第六条 在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古城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负有保护管理古城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商丘古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解读】本条赋予了单位和个人保护古城的权利,规定了负有保护管理古城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的职责,同时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对保护古城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 对归德府古城实施保护性整理,保持原有古城肌理,恢复外圆内方城郭格局,主要整理内容包括:

(一)拆除占压城墙、城湖、城郭的各类建筑物、堆积物,恢复城墙、城湖和城郭历史原貌;

(二)整理拓展城湖水面,恢复水域历史状态;

(三)对归德府古城南北城门之间的视廊实行保护,保持视廊南北通透。视廊应当与中山街走向重合,且沿中山街两侧5米范围内的建筑檐口不得高于6米,5米以外的建筑檐口不得高于9米。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整体格局和南北城门视廊保护的规定。

商丘古城城墙、城湖、城郭三位一体建筑格局保存基本完整,城湖水域开阔,这在国内现存古城中是一大特色,被2013年5月的《新华社内参》(第1842期)以题目为“一座漂浮在水上的古城”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恢复古城整体格局和历史原貌,条例规定对占压城墙、城湖、城郭的各类建筑物、堆积物进行拆除。鉴于古城南北城门之间视廊通透的特点,条例规定了南北城门视廊的保护措施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对归德府古城内的历史街巷,保护其走向、宽度、空间尺度、两侧界面历史风貌,保持界面连续性。历史街巷沿街建筑应当保持历史尺度,建筑檐口高不得超过6米。

历史街巷按照一类保护街巷和二类保护街巷实施分类保护。其中,一类保护街巷不得拓宽,二类保护街巷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拓宽。

一类保护街巷和二类保护街巷由商丘市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街巷出入口处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类别和范围。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内历史街巷保护的规定。

历史街巷是古城建筑风格的重要体现,是古城肌理的重要一部分。历史街巷的保护内容主要参照了《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条例将规划中已经过论证、形成共识、没有争议的内容作为立法条款,明确古城历史街巷保护的技术标准,促使保护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 归德府古城内历史建筑的修缮,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应当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志书有历史记载且影响较大、已经消失的建筑可以按照传统风貌进行复建。除新建、改建和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在归德府古城内进行建设活动,开工前应当由文物主管部门对动土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内建设活动和历史建筑修缮标准的规定。

古城内建设活动依据了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结合归德府古城实际,条例强调了古城内历史建筑的修缮要保持明清时期的风貌,这是古城的特色。为做好古城历史传承,增强古城的文化内涵,条例允许志书有历史记载且影响较大、已经消失的建筑可以按照传统风貌进行复建。

第十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维持原状,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实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修缮和抢险加固工程,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及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保养、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权人负责保养、修缮,睢阳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因自然灾害致使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的,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可逆性的抢险加固工程,并及时报告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

【解读】本条是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定。

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古城内分布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处,保养和修缮这些文物是古城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将不可移动文物保养修缮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责任主体划分进行明确规定,以约束强化古城内文物的保护。

第十一条 归德府古城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由睢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由所有权人负责。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睢阳区人民政府申请支持。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的修缮、复建,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内历史建筑的保养和修缮的规定。

历史建筑的保养修缮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古城内保存较完整的历史建筑40处。大量的历史建筑急需修缮,条例按照国有、非国有历史建筑划分了修缮责任,但同时规定了对确有困难的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可以向政府申请支持。

第十二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归德府古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

【解读】本条是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的规定。

第十三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归德府古城水域的保护,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对已经产生污染的水体进行治理。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归德府古城内的排污管网,收集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水域保护措施的规定。

古城城湖水域开阔,是古城的特色,为了加强保护,条例明确了睢阳区政府保护水域、治理污染水体和完善古城排污管网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归德府古城标识、标志的,应当由睢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授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标识、标志的规定。

为防止古城形象标识被滥用,条例规范了归德府古城标识、标志的使用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规划确定的商丘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坚持渐进式更新模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和建筑密度等,应当与归德府古城景观、风貌协调一致。

【解读】本条规定了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渐进式更新模式,是指对商丘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现有建筑物逐步改造,使其与古城景观风貌协调一致。商丘古城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归德府古城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划定。

第十六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加强保护。在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设置文物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设施。

在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对动土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解读】本条规定了建设控制地带内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商丘古城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加强保护和宣传。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历史文化、传统产品、地方风情等保护和宣传的规定。

商丘古城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不仅保存了大量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而且灿烂的古城文化、感人的历史故事,丰富多彩的民风民俗等至今仍广为流传。条例制定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有形的历史遗存好比是古城的骨骼、肌肉,是古城的支撑,无形的文化则是古城的血液、灵魂,可以使古城更鲜活,这两方面都是古城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古城魅力之所在。同时要大力宣传古城文化,讲古城故事,让更多的人了解古城、认识古城,感受古城的魅力。因此条例不仅加强了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有形遗产的保护,而且还将古城传统文化、历史故事、历史人物、地方风情、传统产品等也纳入保护范畴,在保护古城的同时,促进历史文化的传承。

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商丘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利用,发展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鼓励在商丘古城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办民俗博物馆、传统文化展馆、古玩店和字画店;

(二)生产销售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三)经营传统娱乐业;

(四)组织传统民间艺术表演和民俗活动;

(五)开展民间工艺品收藏、开发、展示和交易;

(六)开发经营传统饮食;

(七)开办传统中医、中药店铺;

(八)宣传推介商丘古城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开展戏曲文学、影视剧和摄影创作;

(十)经营宾馆、客栈、旅行社以及无污染非机动旅游观光运输业;

(十一)其他有利于商丘古城保护的活动。

【解读】本条列举了十一项有利于发展传承古城文化的措施。古城是商丘的名片,是商丘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载体,也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不仅要保护好古城,更要利用好、发展好古城。条例规定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利用,发展文化、旅游等有利用古城保护的相关产业,使古城的保护和利用有机结合,更好发挥古城的影响力,造福商丘人民。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编制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

【解读】本条规定了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

商丘市政府正在编制的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根据城市的历史价值、地理条件、民族特征、布局现状、建设需要和发展限度而作出的带有综合性的专题规划,覆盖范围广,但具体到的古城保护工作中针对性不强,编制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可以对古城保护做到细致具体、更易操作,实现对古城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或者拒不执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解读】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明确了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的强制执行力,规定了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强调了保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十一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现有不符合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睢阳区人民政府逐步改造、迁移或者拆除。

【解读】本条规定了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归德府古城内安装遮光篷、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和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照明灯具以及光色,应当与归德府古城风貌、氛围相协调。具体标准由睢阳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禁止在归德府古城内乱搭、乱堆、乱扯、乱挂、乱晒等影响古城风貌的行为。

【解读】本条规定了归德府古城室外设施安装的有关要求。

对古城的保护不仅要对现存的历史文物加大保护力度,同时还要在维护古城环境风貌上下功夫,着力营造古色古香的传统古城风貌景观。因此本条对归德府古城安装室外设施进行了规定,防止现代化的建筑设施和乱搭乱堆乱挂行为影响古城的历史沧桑感,更好的凸显归德府古城历史文化氛围。同时,授权睢阳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室外设施的安装标准,引导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觉按照标准安装户外设施,避免由于标准不明确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第二十三条 归德府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禁止在归德府古城内使用高音设备开展经营活动。

【解读】本条规定了归德府古城室外噪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根据这一规定,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5种,即: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噪音标准为50分贝(昼)、40分贝(夜);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噪音标准为55分贝(昼)、45分贝(夜);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噪音标准为60分贝(昼)、50分贝(夜);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噪音标准为65分贝(昼)、55分贝(夜);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噪音标准为70分贝(昼)、55—60分贝(夜)。结合古城功能定位以及古城保护的需要,采取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噪音标准即55分贝(昼)、45分贝(夜)较为合适。

第二十四条 归德府古城内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其组织者应当事先制订保护方案,经睢阳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解读】本条对归德府古城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了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对弘扬古城文化、扩大古城文化影响力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如果准备不足、应急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对古城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因此本条规定,举办群众性活动应当提前制定保护方案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这也是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归德府古城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护方案。

归德府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禁止在归德府古城内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解读】本条对归德府古城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

由于古建筑大多采用木质结构,防火能力较差,因此做好古城内消防工作对于保护古城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出于古城安全管理的需要,还有必要对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有毒有害物品等危险品行为进行禁止,这在全国其他的古城保护法规中也是比较常见的。

第二十六条 归德府古城内的变电站、配电所应当采用户内型。电力、电信等市政管线应当采取地下敷设方式。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应当避免破坏视廊景观。

【解读】本条规定了归德府古城内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

古城保护应当保留和恢复古城的历史韵味和传统风貌,避免现代化的建筑设施与古城风貌产生冲突和不协调。因此本条合理吸收了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内容,规定市政管线应当采取地下敷设方式、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应当避免破坏视廊景观,使古城内公用设施和古城环境风貌协调一致,更好地维护古城传统文化氛围。

第二十七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归德府古城内垃圾网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

【解读】本条对归德府古城内垃圾处理进行了规定。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越来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商丘古城作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随着古城保护进程的深入,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地游客前来参观旅游,进而产生更多的生活垃圾。因此加强垃圾处理网点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保持古城环境卫生,维护国家AAAA级景区地位的必然要求。

第二十八条 归德府古城内除执行工作任务的救护、消防、公安、环卫等特种车辆外,严格控制其他机动车辆通行。

【解读】本条对归德府古城内机动车通行进行了限制。

归德府古城城墙内面积约1.13平方公里,且城内街道纵横交错,一旦允许机动车辆自由通行,极易产生交通拥堵,这也是目前古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为此,本条规定除执行工作任务的特种车辆外,严格控制其他机动车辆通行。

第二十九条 归德府古城内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解读】本条规定了归德府古城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归德府古城内露天烧烤食品和焚烧产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既是上位法的明确规定,又是保护古城环境的需要。

第三十条 在归德府古城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三)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其他污染、危害水体的行为。

【解读】本条规定了归德府古城水域内禁止从事的行为。

保护好古城水域,对于维护古城整体环境风貌,突出古城城湖环绕这一特色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全国其他的古城保护法规对古城相关的水域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如《湘西土家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对沱江水体的保护。本条合理借鉴外地古城保护条例的有关做法,结合商丘古城实际,对古城水域内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了逐项列举。

第三十一条 在归德府古城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

(三)占道经营;

(四)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解读】本条是对古城内违法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目前古城内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现象影响了古城形象,为保障古城内经营秩序,条例明确禁止了四项违法经营行为,第五项作为兜底条款禁止其他违法的经营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归德府古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饲养家禽、家畜;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钉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食品包装物、口香糖残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违反规定倾倒垃圾;

(五)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解读】本条是对古城内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为加强古城环境卫生的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古城环境,条例明确禁止了五项影响环境卫生的具体行为,第六项作为兜底条款禁止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在承担法律责任上作了兜底性规定,充分考虑到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限空间,确保了既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又弥补上位法对商丘古城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睢阳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依法强制拆除等措施。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实施违反古城建筑技术标准建设活动,实施与古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与归德府古城景观风貌不协调的建设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条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相对人有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损坏或者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第一款依据了《河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了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参照了《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不停止施工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处以罚款:

(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是关于实施影响归德府古城风貌、氛围的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第一款依据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参照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规定了在归德府古城内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由水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由农业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污染归德府古城大气环境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河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污染归德府古城水域、破坏水域生态以及擅自在水面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城市管理、工商、价格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解读】本条是关于在归德府古城内违反经营秩序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参照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以处以禽类每只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处以畜类每头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足一吨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处以每吨二百元的罚款,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规定了在归德府古城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条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参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本条没有突破省政府办法关于罚款数额、幅度的规定,一是省政府办法已经在实践中运行多年,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处罚的数额、幅度已经形成共识;二是依照省政府办法设定罚则可以使地方性法规与省政府规章更好的衔接,更有利于条例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丘古城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从事商丘古城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据了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商丘古城保护条例》施行日期的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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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古城保护条例》解读
2016-09-22 09:41     中国睢阳网   我要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商丘古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丘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

商丘古城又称归德府古城,始建于明朝正德六年(公元1511年),距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古城由内城、城湖、城郭构成,呈外圆内方建筑格局,现保护基本完好,是一座漂浮在水上的古城,在全国现存的众多古城中独树一帜,具有极高的建筑科研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是商丘的名片,也是商丘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实物载体。目前,商丘古城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处,保存较完整的历史建筑40处。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商丘古城保护工作,加大了商丘古城保护整理力度,古城风貌有了较大的改观,并成功申报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同时,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中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历史建筑,包括传统民居、临街店铺损坏严重;二是古城内居民随意建房、乱搭乱建屡禁不止;三是古城保护和居民搬迁矛盾凸显;四是城内交通拥堵,秩序混乱;五是古城内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违反市容卫生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些都影响了商丘古城浓郁历史文化的彰显,使古城的价值未能充分体现。为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古城,彰显商丘古城独特文化魅力,维护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地位,在我市已经获得地方立法权的有利条件下,制定一部符合商丘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古城保护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条例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鉴于依照的法律法规较多,故在条文中没有将这些法律法规一一列举。

第二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始建于明正德年间的归德府古城,以及其周边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

【解读】本条明确了古城保护的范围。

古城座落在商丘市建成区内,新城老城相连,如何合理划定古城保护范围,使得立法既能有效保护古城而又不致于影响城市建设和未来发展,成为了第一个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两种意见较为集中。一种是要求大范围划定古城保护区,在古城周边划定约46平方公里的保护范围,对古城及其周边现存的、已经发掘验证的和一些有历史记载但未经科学考古验证的文物古迹全部进行保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城市土地十分有限,古城保护范围过大可能会影响城市建设和发展,强调古城保护要突出重点,保护范围划定在古城土城郭以内约6.6平方公里的区域,这样既能保护古城,又不影响城市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认为,古城保护范围的确定,根据商丘城市发展的实际,可以采取点面结合的保护方式,重点保护归德府古城,同时在其周边区域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由市政府在《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明确),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文物保护单位在条例中明确相应的保护措施。按照这个意见,条例规定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包括归德府古城,以及其周边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

第三条 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解读】本条规定了商丘古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商丘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

睢阳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睢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保护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划分的规定。

第五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商丘古城的保护工作,并支持开展与商丘古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保护的经费来源的规定,同时古城保护也是社会事业,鼓励社会各界以不同形式参与支持古城保护工作。

第六条 在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古城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负有保护管理古城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商丘古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解读】本条赋予了单位和个人保护古城的权利,规定了负有保护管理古城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的职责,同时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对保护古城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 对归德府古城实施保护性整理,保持原有古城肌理,恢复外圆内方城郭格局,主要整理内容包括:

(一)拆除占压城墙、城湖、城郭的各类建筑物、堆积物,恢复城墙、城湖和城郭历史原貌;

(二)整理拓展城湖水面,恢复水域历史状态;

(三)对归德府古城南北城门之间的视廊实行保护,保持视廊南北通透。视廊应当与中山街走向重合,且沿中山街两侧5米范围内的建筑檐口不得高于6米,5米以外的建筑檐口不得高于9米。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整体格局和南北城门视廊保护的规定。

商丘古城城墙、城湖、城郭三位一体建筑格局保存基本完整,城湖水域开阔,这在国内现存古城中是一大特色,被2013年5月的《新华社内参》(第1842期)以题目为“一座漂浮在水上的古城”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恢复古城整体格局和历史原貌,条例规定对占压城墙、城湖、城郭的各类建筑物、堆积物进行拆除。鉴于古城南北城门之间视廊通透的特点,条例规定了南北城门视廊的保护措施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对归德府古城内的历史街巷,保护其走向、宽度、空间尺度、两侧界面历史风貌,保持界面连续性。历史街巷沿街建筑应当保持历史尺度,建筑檐口高不得超过6米。

历史街巷按照一类保护街巷和二类保护街巷实施分类保护。其中,一类保护街巷不得拓宽,二类保护街巷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拓宽。

一类保护街巷和二类保护街巷由商丘市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街巷出入口处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类别和范围。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内历史街巷保护的规定。

历史街巷是古城建筑风格的重要体现,是古城肌理的重要一部分。历史街巷的保护内容主要参照了《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条例将规划中已经过论证、形成共识、没有争议的内容作为立法条款,明确古城历史街巷保护的技术标准,促使保护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 归德府古城内历史建筑的修缮,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应当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志书有历史记载且影响较大、已经消失的建筑可以按照传统风貌进行复建。除新建、改建和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在归德府古城内进行建设活动,开工前应当由文物主管部门对动土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内建设活动和历史建筑修缮标准的规定。

古城内建设活动依据了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结合归德府古城实际,条例强调了古城内历史建筑的修缮要保持明清时期的风貌,这是古城的特色。为做好古城历史传承,增强古城的文化内涵,条例允许志书有历史记载且影响较大、已经消失的建筑可以按照传统风貌进行复建。

第十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维持原状,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实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修缮和抢险加固工程,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及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保养、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权人负责保养、修缮,睢阳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因自然灾害致使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的,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可逆性的抢险加固工程,并及时报告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

【解读】本条是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定。

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古城内分布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处,保养和修缮这些文物是古城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将不可移动文物保养修缮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责任主体划分进行明确规定,以约束强化古城内文物的保护。

第十一条 归德府古城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由睢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由所有权人负责。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睢阳区人民政府申请支持。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的修缮、复建,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内历史建筑的保养和修缮的规定。

历史建筑的保养修缮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古城内保存较完整的历史建筑40处。大量的历史建筑急需修缮,条例按照国有、非国有历史建筑划分了修缮责任,但同时规定了对确有困难的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可以向政府申请支持。

第十二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归德府古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

【解读】本条是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的规定。

第十三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归德府古城水域的保护,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对已经产生污染的水体进行治理。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归德府古城内的排污管网,收集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水域保护措施的规定。

古城城湖水域开阔,是古城的特色,为了加强保护,条例明确了睢阳区政府保护水域、治理污染水体和完善古城排污管网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归德府古城标识、标志的,应当由睢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授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标识、标志的规定。

为防止古城形象标识被滥用,条例规范了归德府古城标识、标志的使用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规划确定的商丘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坚持渐进式更新模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和建筑密度等,应当与归德府古城景观、风貌协调一致。

【解读】本条规定了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渐进式更新模式,是指对商丘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现有建筑物逐步改造,使其与古城景观风貌协调一致。商丘古城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归德府古城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划定。

第十六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加强保护。在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设置文物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设施。

在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对动土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解读】本条规定了建设控制地带内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商丘古城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加强保护和宣传。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解读】本条是关于古城历史文化、传统产品、地方风情等保护和宣传的规定。

商丘古城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不仅保存了大量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而且灿烂的古城文化、感人的历史故事,丰富多彩的民风民俗等至今仍广为流传。条例制定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有形的历史遗存好比是古城的骨骼、肌肉,是古城的支撑,无形的文化则是古城的血液、灵魂,可以使古城更鲜活,这两方面都是古城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古城魅力之所在。同时要大力宣传古城文化,讲古城故事,让更多的人了解古城、认识古城,感受古城的魅力。因此条例不仅加强了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有形遗产的保护,而且还将古城传统文化、历史故事、历史人物、地方风情、传统产品等也纳入保护范畴,在保护古城的同时,促进历史文化的传承。

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商丘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利用,发展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鼓励在商丘古城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办民俗博物馆、传统文化展馆、古玩店和字画店;

(二)生产销售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三)经营传统娱乐业;

(四)组织传统民间艺术表演和民俗活动;

(五)开展民间工艺品收藏、开发、展示和交易;

(六)开发经营传统饮食;

(七)开办传统中医、中药店铺;

(八)宣传推介商丘古城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开展戏曲文学、影视剧和摄影创作;

(十)经营宾馆、客栈、旅行社以及无污染非机动旅游观光运输业;

(十一)其他有利于商丘古城保护的活动。

【解读】本条列举了十一项有利于发展传承古城文化的措施。古城是商丘的名片,是商丘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载体,也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不仅要保护好古城,更要利用好、发展好古城。条例规定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利用,发展文化、旅游等有利用古城保护的相关产业,使古城的保护和利用有机结合,更好发挥古城的影响力,造福商丘人民。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编制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

【解读】本条规定了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

商丘市政府正在编制的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根据城市的历史价值、地理条件、民族特征、布局现状、建设需要和发展限度而作出的带有综合性的专题规划,覆盖范围广,但具体到的古城保护工作中针对性不强,编制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可以对古城保护做到细致具体、更易操作,实现对古城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或者拒不执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解读】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明确了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的强制执行力,规定了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强调了保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十一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现有不符合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睢阳区人民政府逐步改造、迁移或者拆除。

【解读】本条规定了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归德府古城内安装遮光篷、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和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照明灯具以及光色,应当与归德府古城风貌、氛围相协调。具体标准由睢阳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禁止在归德府古城内乱搭、乱堆、乱扯、乱挂、乱晒等影响古城风貌的行为。

【解读】本条规定了归德府古城室外设施安装的有关要求。

对古城的保护不仅要对现存的历史文物加大保护力度,同时还要在维护古城环境风貌上下功夫,着力营造古色古香的传统古城风貌景观。因此本条对归德府古城安装室外设施进行了规定,防止现代化的建筑设施和乱搭乱堆乱挂行为影响古城的历史沧桑感,更好的凸显归德府古城历史文化氛围。同时,授权睢阳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室外设施的安装标准,引导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觉按照标准安装户外设施,避免由于标准不明确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第二十三条 归德府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禁止在归德府古城内使用高音设备开展经营活动。

【解读】本条规定了归德府古城室外噪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根据这一规定,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5种,即: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噪音标准为50分贝(昼)、40分贝(夜);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噪音标准为55分贝(昼)、45分贝(夜);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噪音标准为60分贝(昼)、50分贝(夜);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噪音标准为65分贝(昼)、55分贝(夜);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噪音标准为70分贝(昼)、55—60分贝(夜)。结合古城功能定位以及古城保护的需要,采取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噪音标准即55分贝(昼)、45分贝(夜)较为合适。

第二十四条 归德府古城内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其组织者应当事先制订保护方案,经睢阳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解读】本条对归德府古城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了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对弘扬古城文化、扩大古城文化影响力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如果准备不足、应急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对古城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因此本条规定,举办群众性活动应当提前制定保护方案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这也是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归德府古城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护方案。

归德府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禁止在归德府古城内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解读】本条对归德府古城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

由于古建筑大多采用木质结构,防火能力较差,因此做好古城内消防工作对于保护古城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出于古城安全管理的需要,还有必要对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有毒有害物品等危险品行为进行禁止,这在全国其他的古城保护法规中也是比较常见的。

第二十六条 归德府古城内的变电站、配电所应当采用户内型。电力、电信等市政管线应当采取地下敷设方式。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应当避免破坏视廊景观。

【解读】本条规定了归德府古城内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

古城保护应当保留和恢复古城的历史韵味和传统风貌,避免现代化的建筑设施与古城风貌产生冲突和不协调。因此本条合理吸收了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内容,规定市政管线应当采取地下敷设方式、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应当避免破坏视廊景观,使古城内公用设施和古城环境风貌协调一致,更好地维护古城传统文化氛围。

第二十七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归德府古城内垃圾网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

【解读】本条对归德府古城内垃圾处理进行了规定。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越来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商丘古城作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随着古城保护进程的深入,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地游客前来参观旅游,进而产生更多的生活垃圾。因此加强垃圾处理网点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保持古城环境卫生,维护国家AAAA级景区地位的必然要求。

第二十八条 归德府古城内除执行工作任务的救护、消防、公安、环卫等特种车辆外,严格控制其他机动车辆通行。

【解读】本条对归德府古城内机动车通行进行了限制。

归德府古城城墙内面积约1.13平方公里,且城内街道纵横交错,一旦允许机动车辆自由通行,极易产生交通拥堵,这也是目前古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为此,本条规定除执行工作任务的特种车辆外,严格控制其他机动车辆通行。

第二十九条 归德府古城内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解读】本条规定了归德府古城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归德府古城内露天烧烤食品和焚烧产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既是上位法的明确规定,又是保护古城环境的需要。

第三十条 在归德府古城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三)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其他污染、危害水体的行为。

【解读】本条规定了归德府古城水域内禁止从事的行为。

保护好古城水域,对于维护古城整体环境风貌,突出古城城湖环绕这一特色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全国其他的古城保护法规对古城相关的水域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如《湘西土家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对沱江水体的保护。本条合理借鉴外地古城保护条例的有关做法,结合商丘古城实际,对古城水域内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了逐项列举。

第三十一条 在归德府古城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

(三)占道经营;

(四)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解读】本条是对古城内违法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目前古城内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现象影响了古城形象,为保障古城内经营秩序,条例明确禁止了四项违法经营行为,第五项作为兜底条款禁止其他违法的经营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归德府古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饲养家禽、家畜;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钉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食品包装物、口香糖残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违反规定倾倒垃圾;

(五)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解读】本条是对古城内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为加强古城环境卫生的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古城环境,条例明确禁止了五项影响环境卫生的具体行为,第六项作为兜底条款禁止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在承担法律责任上作了兜底性规定,充分考虑到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限空间,确保了既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又弥补上位法对商丘古城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睢阳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依法强制拆除等措施。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实施违反古城建筑技术标准建设活动,实施与古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与归德府古城景观风貌不协调的建设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条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相对人有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损坏或者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第一款依据了《河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了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参照了《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不停止施工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处以罚款:

(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是关于实施影响归德府古城风貌、氛围的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第一款依据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参照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规定了在归德府古城内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由水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由农业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污染归德府古城大气环境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河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污染归德府古城水域、破坏水域生态以及擅自在水面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城市管理、工商、价格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解读】本条是关于在归德府古城内违反经营秩序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参照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以处以禽类每只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处以畜类每头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足一吨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处以每吨二百元的罚款,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规定了在归德府古城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条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参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本条没有突破省政府办法关于罚款数额、幅度的规定,一是省政府办法已经在实践中运行多年,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处罚的数额、幅度已经形成共识;二是依照省政府办法设定罚则可以使地方性法规与省政府规章更好的衔接,更有利于条例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丘古城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从事商丘古城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据了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商丘古城保护条例》施行日期的规定。(完)

 

责任编辑: 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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