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任何部门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
二、严禁对企业重复检查、收费、罚款及无正规票据收费、罚款;
三、严禁擅自对企业封门、停水、断电、扣压财物;
四、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企业吃拿卡要报,索取、占用企业车辆、财物。
五、严禁截留、挪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扶持资金。
六、严禁任何部门向企业集资,要求捐赠、赞助以及强制企业征订报刊书籍、参加培训、考察学习和评先、评优、评比活动。
七、严禁自行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
八、严禁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将职能转移到中介机构变相收费。
九、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收费、罚没指标。
十、严禁有诺不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违反以上禁令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商丘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从重处理。举报电话:967000
商丘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组办公室
2008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