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均可参加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据了解,我市从2000年开始,先后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9.9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数达630万人。这次启动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市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一重大举措。在全市范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从制度上填补医疗保障的空白,使城镇非从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障,从而实现我市医保制度的全覆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主要解决城镇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的医疗保险制度。具体筹集标准为:各类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80元;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为每人每年170元,其中个人缴纳90元,财政补助8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全部由财政补助;市属(含省属)学校学生及幼儿园儿童,除中央、省财政按规定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在管理办法上,我市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以学校、幼儿园为依托,由学校、幼儿园统一组织参保;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依托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
在待遇保障方面,我市将采取建立城镇居民门诊账户,每人每年30元,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为6.6万元,对连续缴费满5年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可提高5%,最多可提高10%。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异地转诊7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异地转诊55%。 |